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昇 上列被告因觸犯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6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昇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明上訴。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第2款之罪。依前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