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