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9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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