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8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小包(合計毛重壹點肆公克,淨重零點柒捌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搶奪、竊盜、侵占等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一年十月、八月、四月,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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