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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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曹宗鼎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吳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