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宏 原審選任辯護人 周明添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誌 原審選任辯護人 余欽博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