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揚鎮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第26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105年1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