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宏 選任辯護人 周明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宏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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