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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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唐小梅
被 告 萬付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520元【33,000元
+183,520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6年10月6日之臺灣銀行人民
幣即期賣出匯率4.588計算,原告請求人民幣40,000元部分折合
新臺幣即為183,520元)=216,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