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6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黃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678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
11月3日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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