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銘輝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25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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