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銘輝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25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