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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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典獄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以106年度桃救字第36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1月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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