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5,934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特此敘明。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緣債務人吳玉森於92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9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6%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85,934元整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85,9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