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傑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3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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