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毒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728號抗告人即被告 曾福煥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3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曾福煥(下稱被告)前因毒品案件於109年11月16日入監服刑,並於110年1月29日期滿出所,至今都有認真上班,無再碰毒品。又被告於102年間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其後雖經撤銷緩起訴入監服刑,惟與本件已相隔5年,懇請再次給予被告改過的機會,給予緩起訴及戒癮治療,讓被告可以回歸社會並與家人相處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且新增第35條之1過渡規定,並均於109年7月15日施行。次按犯毒品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修正後毒品條例第35之1條第1款亦有明文。另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而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上開法文且為強制規定,法院並無裁量餘地。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8日16時
許,在苗栗頭份市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09年4月30日23時1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鎮○○路000號對面處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性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偵751號卷第38至41頁),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堪認定。
㈡被告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法務部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刑事
政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鑑於對於若干施用毒品者若僅施以徒刑不足以斷絕毒癮之規範本旨,乃令檢察機關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毒品施用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然是否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係屬檢察官之職權,尚非法院之權責範圍;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之施以觀察、勒戒,係保安處分之一種,且為強行規定,除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以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第20條第1項之程序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本件被告既未曾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之情事,自與前揭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不合。是以本件檢察官經斟酌個案情形,認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始能達成戒癮治療之目的,而未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諭知,乃屬檢察官適法職權之行使,本院亦無從斟酌個案情節,而改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替代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所為認「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諭知。本件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審因認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為有理由,從而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