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許蜜
林經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張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職業、教育、收入等身分地位證明文件到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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