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6,34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