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乙○○
丙○○丁○○甲○○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5,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