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載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