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連二女被告 余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