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睿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112年度金簡字第89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949、2911
6、30707、31412、31921、32346、33087、33433、33710、3398
3、33985、34436、35326、35526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80、25190、36596、5238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8、9666、9888、11500至11513、12657至12658、15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