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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