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之姓名及住址。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住址。
二、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之明文選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三、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及相對人和 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宋富蘭 之戶籍謄本。
五、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甲○○、宋富蘭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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