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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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靖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靖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胡靖英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附表受刑人胡靖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3號│第32590號、107年度│││││偵字第198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7年度偵字│││││第19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4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9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4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43號│第17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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