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偉傑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偉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溫偉傑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竊盜案件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
107年3月21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4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溫偉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8日│106年6月30日│106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298號│偵字第28298號│偵字第311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4357號│4357號│4810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7年1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4357號│4357號│4810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97號(編│執字第3397號(編│執字第4067號(刑│││號1、2已定刑7月│號1、2已定刑7月│期107.2.21-107.6│││,刑期107.12.17│,刑期107.12.17│.16,羈押106.11.│││-108.7.16)│-108.7.16)│17-107.2.20)│└────────┴────────┴────────┴────────┘┌────────┬────────┬────────┬────────┐│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13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810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810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68號(刑│││││期107.6.17-10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