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國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年6月(共2罪)、3月(共3罪)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537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23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
2年7月(共4罪)、4月確定。㈤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0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4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0年6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0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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