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嬌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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