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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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王盈之 即麥味登複合式餐飲相對人 馬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5月15日經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自106年6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5日,於每月15日歸還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一期歸還8,000元),共23,000元等情,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履行,雖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然觀此部分調解內容為兩造就消費借貸爭議達成和解,而與本件勞資爭議標的之加班費、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顯屬無關。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