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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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培讚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培讚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培讚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王培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4日│105年5月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5887號│偵字第4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虎交簡字第376│106年度虎交簡字第1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3日│106年5月9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虎交簡字第376│106年度虎交簡字第11號││決││號│││├────┼───────────┼───────────┤││判決確│106年3月3日│106年5月3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4號(執行完畢)│第1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