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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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芷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芷晴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蔡芷晴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晚間9時17分許,在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址設嘉義市○○街○○○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國華店」內,見無人注意,而有機可趁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貨品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藏放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得手後,前往櫃台僅結帳其他商品,而未將上開物品取出結帳,即離開賣場。嗣經該店百貨組組長 陳惠君 調閱店內監視器,始查悉上情。案經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委請陳惠君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蔡芷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國華店百貨組組長陳惠君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即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被告對此行為深感後悔,願給付3萬元和解金,告訴人感受被告之誠意,與其達成和解並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有和解書及刑事陳報狀各1紙(見警卷第17至18頁)在卷可佐,可見被告悔意殷殷,且其尚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於家中擔任家管(見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得財物之價值共計495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業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詳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
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為如附表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財物上損失,詳如前述,而上開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是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市價(新臺幣)│├──┼────────────┼──┼───────┤│1│日本BiSU-41孔六列優質倍│2支│220元│││護牙刷│││├──┼────────────┼──┼───────┤│2│日本BiSU-48孔七列優質倍│2個│220元│││護牙刷│││├──┼────────────┼──┼───────┤│3│瀏海OK蹦/3入│1個│55元│├──┴────────────┴──┼───────┤│合計│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