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6
住臺居臺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竊佔│├────────┼──────────┼──────────┤│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9.9.281│88.9月間起至88.10.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續字第100號│89年偵字第67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0年訴字第1436號│90年上易字第2405號││實│││││審├──────┼──────────┼──────────┤││判決日期│90.8.1│91.5.1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0年訴字第1436號│94年台上字第1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0.02│94.3.10│├─┴──────┼──────────┼──────────┤││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更字第1255號│94年執字第3493號│││(90年執他588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