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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