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一四號抗告人 趙文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抗告人趙文偉抗告意旨以:原裁定附表(下同)編號三至四十各罪,其確定判決為原審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然該判決因有違背法令之處,抗告人已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具狀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故難認已判決確定,應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等語。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二月。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稱已對其中數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云云。然各該罪究否經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撤銷改判,尚不確定;且縱經非常上訴判決改判,致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亦不能執以認原裁定為違法。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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