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 朱籐 依法定代理人 辛蘋娟 原告辛蘋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葉哲宇 被告 葉國洲 被告 潘瀚漪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吳春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提出事證,請求再行調查證據,本院認對於事實之釐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