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45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光男 、 李文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李光男、李文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選任李文雄為李光男之監護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