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501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通杰 、 何健雄 、 蔡淑燕 、 陳明驃 、蔡水生、 何大勇 、 連國貴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