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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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51號聲請人 吳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黃柄縉法官王筑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5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大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