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美明
竹前弘之 被上訴人即被告 譚瑞安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加計非因財產權(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上訴部分,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3,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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