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 郭文浩
李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李慧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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