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告 王炎鐘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王意強
王佩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繼承人 王黃碧雲 所遺遺產範圍究否包含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地,兩造有爭執,被告王意強對原告、被告王佩枬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尚未確定;且兩造未能同意就未有爭執之遺產為一部分割或就特定遺產為分割,遂命本件於上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98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確定,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周育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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