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09號聲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森誠 、 吳森發 、 吳森茂 、 林淑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吳森發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