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7號抗告人 宋美明
竹前弘 之相對人 譚瑞安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由,定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324元,而抗告人已於109年1月10日如數繳納,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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