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 林芝 代理人 林俐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2││├──┼──────────────┼──────────┼──────┼───┼────┼───┤│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3││├──┼──────────────┼──────────┼──────┼───┼────┼───┤│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1││├──┼──────────────┼──────────┼──────┼───┼────┼───┤│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