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凌國斌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國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凌國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凌國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經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案件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聲請人依被告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件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證(執行卷第2至2反面、24、28至29頁)。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