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十一月(均已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五月又十五日)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雖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二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於九十五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О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分別減為六月、三月又十五日(上述二案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五月又十五日確定,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以法矯字第О九六ОО三六七一六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之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法矯司字第О九六О九О七О三一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