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宏餐具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劉佩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1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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