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   告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
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函附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而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
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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