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47號
原 告 黃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430元,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