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547號
上 訴 人 吳玫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