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公訴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犯罪之證據。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載:「詎甲○○竟基於意圖販賣盜版之PS、PS2、DC系統遊戲光碟之常業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底某日起,以盜版之PS系統遊戲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PS2系統遊戲光碟每片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DC系統遊戲光碟每片四十元之代價,向綽號「 小林 」之不詳男子買入,再以PS系統遊戲光碟每片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PS2系統遊戲光碟每片二百元至三百元不等,DC系統之遊戲光碟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牟利,該盜版之遊戲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在電視畫面即出現前述商標圖樣、準私文書內容及遊戲著作,致與真品相混淆,足生損害於前述商標專用權人,並以此為常業,賴以為生」等事實,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六三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等罪嫌,並提出扣案盜版之PS系統遊戲光碟二千一百八十六片(其中包括侵害著作權及外包裝仿冒使用商標之遊戲光碟一百五十一片,詳如附表一所示)、PS2系統遊戲光碟二百十二片(其中包括侵害著作權及外包裝仿冒使用商標之遊戲光碟七十片,詳如附表二、三所示)、DC系統遊戲光碟五百九十八片(其中包括侵害著作權之遊戲光碟七片,詳如附表三所示)等物為證明方法。
三、然查:詳閱卷內資料,除被告自白及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清冊外,就盜版之PS系統遊戲光碟二千零三十五片、PS2系統遊戲光碟一百四十二片、DC系統遊戲光碟五百九十一片等物,被告所違反或侵害之著作權或商標專用權人為何,及所侵害之著作權或商標專用權為何,及就盜版之PS系統遊戲光碟二千一百八十六片、PS2系統遊戲光碟二百十二片、DC系統遊戲光碟五百九十八片部分,被告行使偽造特種私文書部分為何均未在偵查卷及起訴書中載明,並作成附表特定,是檢察官於起訴書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被告有成立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